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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贯彻的是无罪羁押予以赔偿原则。只有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羁押,才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郑传振一案的再审判决,虽然没有全案宣告无罪,但是撤销了对郑传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部分。再审改判不是因为郑传振的盗窃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因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罪根本不能成立,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郑传振的盗窃罪已被撤销,被执行的刑罚已经失去了合法的根据,构成侵权。因此,郑传振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至于郑传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被羁押的损失部分,也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综上,由于原判盗窃罪被撤销,虽然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郑传振对因盗窃罪被执行的刑罚,有依法申请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已追缴的赃款和财物中,有3456.49元是投机倒把牟利所得。此罪未被撤销,赃款不能退还;有42992.16元是郑传振卖南平地区乡镇建筑建材公司所有的木材所得,应当退还所有权人。郑传振申请退还已追缴的赃款和财物无理,不予准许。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传振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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