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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1995年6月15日,赔偿请求人郑传振向赔偿义务机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以其因被错判盗窃罪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该院赔偿因错判被羁押的损失费,退还以赃款名义被追缴的款项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货物及现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复(1995)1号批复)中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郑传振一案是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判处的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况且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刑事判决只是撤销了原判的盗窃罪,并未改判郑传振无罪,因此郑传振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法复(1995)1号批复中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并结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当适用行为时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是1995年3月15日再审改判撤销了原审对郑传振盗窃罪的判决部分。郑传振因盗窃罪被错判,一直羁押至1995年4月24日才被释放。错误判决造成的侵权虽然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但是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所以对郑传振的刑事赔偿申请中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当时没有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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