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刑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田嘉玮、王国赐、唐伟、高静等人是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田嘉玮、王国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
刑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田嘉玮、王国赐实施的盗码并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国家财产和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国家安全,依照
刑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田嘉玮、王国赐的部分个人财物,依照
刑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国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国赐有犯罪中止行为一节,经查,由于江政忠在逃,王国赐所称其3月14日明确向江政忠表示辞职一事无法证实。即使王国赐托人买好返回的机票和王国赐向江政忠提出辞职一节得到证实,也因王国赐在3月14日以后至被抓获时仍然从事着盗打国际声讯电话的犯罪活动,不具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节,不符合
刑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唐伟、高静在共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唐伟还能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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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条、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田嘉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