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业江受贿案
被告人:辛业江。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2月27日第26次会议审议许可,辛业江被逮捕。
辩护人:赵建平、范丽娜,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辛业江犯受贿罪,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辛业江收受海南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公司)的内部职工股5万股股金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谋利益。辛业江犯受贿罪,请予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业江辩称:我原作收受海药公司5万内部职工股的坦白是违心的,实际我付了股金款;我没有讲过要为海药公司股票上市帮忙的话,在省证券委开会推举上市公司时,也没有投海药公司的赞成票;在上报文件上签“同意”二字,是我的正常工作范围。我没有为海药公司谋过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辛业江的辩护人称:辛业江的亲笔供词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证人林丹杨的证言存在送股的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疑点,不能采信;辛业江是购买股票而不是收受贿赂,起诉书指控辛业江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海药公司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部经理林丹杨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林丹杨即通过海南出版社符××认识了当时担任省证券委副主任的辛业江。林向辛汇报了海药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情况,希望辛业江予以支持。辛表示可以帮忙。随后,海药公司领导根据林丹杨的申请,决定拿出6万内部职工股用于拉关系,但要求林尽可能收回股金。林丹杨便将其弟林丹青的1万元海药公司股金收据在黑市炒卖得款人民币6万元,于同年7月21日将此款交给海药公司后领出6万元的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将其中1万元股金收据交还其弟,将另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于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业江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此后,辛业江于同年9月27日在海南省证券委《关于同意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1994年4月,辛业江将所收受的股金收据交给其次子辛一林办理托管手续。同年6月,辛一林办好托管手续后,委托海南辉宏企业有限公司职员肖强在海南富南证券经营部(现改为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得款人民币193194.04元,尚有73股留在帐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