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李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平公司货款117.7万元、佣金11.77万元以及这两笔款项从1995年10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提取存放在和平公司的书画。
二、被告李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平公司违约金23.54万元。
三、被告李进逾期付款提货,原告和平公司有权将李进竞得的书画再行拍卖。再拍卖所得低于原拍卖,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拍卖损失时,李进应予赔偿。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李进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出上诉。上诉称:《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即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拍卖人、竞得人的机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三)拍卖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四)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五)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六)保证金或者定金;(七)佣金及其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我签署的16份现场成交确认书上,仅有成交价,没有佣金和手续费。和平公司现在提交的现场成交确认书,是他们自己在空白处填写上佣金的假证明,故佣金或手续费不成立。由于现场成交确认书不具有《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规定的10项内容,而且也没有和平公司的名称和公章,不是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平公司把拍卖规则中七日内付款提货、交付30%的定金强加给我,且不按规定与我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我拒绝付款合情合理。原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拍卖无效,和平公司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和平公司举办的’95首届艺术品拍卖会合法。和平公司在拍卖前将一本拍卖图录交给上诉人李进。拍卖图录中附有拍卖作品的图片,同时用文字叙述了该作品的年代、来历、质地、规格以及估价范围等内容。拍卖图录中还附有拍卖规则,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付款和提货办法以及佣金、手续费如何计算等内容。拍卖图录的内容,是和平公司向李进发出的要约。李进作为竞买人在和平公司拍卖会上所出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的公开确认,即构成对和平公司要约的承诺。这时,和平公司与李进就拍卖物达成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又签署了现场成交确认书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因此,和平公司的拍卖过程符合《
拍卖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其与李进之间就16幅作品达成的拍卖合同合法有效。拍卖规则规定,买受人在离场前对其竞得的拍卖物,应当支付价款30%的定金。李进离场时交给和平公司的转帐支票尽管是空头支票,也足以证明李进承认其与和平公司达成了拍卖合同,并且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正在履行。故李进未依拍卖规则的规定在7日内付款提货,是违约行为。李进应当根据和平公司的请求继续履行付款提货的义务,并应当依照《
拍卖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和平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李进若仍不履行付款提货义务,和平公司有权将李进竞得的书画作品再行拍卖,和平公司拍卖所得低于原拍卖价款,违约金又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李进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