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
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原告: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学忠,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南庄分社。
代表人:殷庆生,主任。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栗伏生,主任。
原告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南庄分社(以下简称南庄分社)、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临淇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生质押存单兑付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我公司因给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得到一张定期三年的存单。该存单经出具存单的被告南庄分社确认,向我公司保证到期兑付。现在该存单已经到期,请求判令被告兑现该定期存单的本息。
被告南庄分社未作答辩。
被告信用社辩称:原告所说的存单和保证兑现的协议,是刘连福为骗取原告担保,与南庄公社的贾文庆密谋后,对原告实施的欺骗行为。刘连福、贾文庆因伪造存单骗取担保一案,已经由检察机关处理。原告不能凭该假存单要求我社兑现本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刘连福代表的安阳市通亚娱乐美食中心(乙方,以下简称美食中心)签订了担保贷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应乙方要求向银行担保乙方贷款30万元,为此乙方将刘连福在南庄分社的一张定期32万元的存单抵押给甲方。贷款期到:1、乙方如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甲方将乙方存折收归甲方所有;2、甲方担保的乙方所贷款项,乙方必须存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此款必须专用于汽车站候车室的内部改造装修,不得挪作它用。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贷款的使用。同年12月25日,运输公司、美食中心刘连福和南庄分社又签定了关于把刘连福的存单用于抵押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部分载明:我叫刘连福,现在南庄分社存有现金32万元,存期是1993年12月5日至1996年12月5日。为让运输公司担保我在安阳市贷款30万元,故将32万元的存单抵押给担保方运输公司。第二部分载明:我叫贾文庆,系南庄分社主任。刘连福在我社存款32万元,现已抵押给运输公司。在刘连福未归还运输公司担保的贷款本息之前,此款不能挂失,不能采用任何其它手段取走,只能凭运输公司总务处、财务处盖章证件及现有存单(帐号0512)方可取走。我社提供该存单密码。如不按上述办理,运输公司可依法追究我社责任。第三部分载明:运输公司收到刘连福在南庄分社的32万元存单,并签订此份协议书后才能给刘连福担保贷款30万元。在刘连福没有归还担保的贷款本息之前,南庄分社不许用任何方式支付该存款。该存款只能凭运输公司总务处、财务处加盖公章的证件和本存单支付。如违反上述约定,运输公司可依法追究南庄分社的一切责任。该协议签订后,运输公司拿到了存单。该存单载明:存入人民币32万元,期限三年。存入日期1993年12月5日,到期日是1996年12月5日。利率按月息10.2‰计算。存单上盖有南庄分社和经办人的印章。1995年1月16日至同年11月13日,运输公司分4次为美食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市分行营业部等4家金融机构的贷款39万元提供的担保。由于美食中心不能在限期内归还贷款,1996年4月25日和同年7月25日,运输公司已经三次被划款116991.64元代偿。定期存单到期后,南庄分社拒绝兑付,为此发生纠纷,运输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