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春风皮鞋厂、朱炳全行贿案
被告单位:江苏省江都市春风皮鞋厂。
法定代表人:朱炳全,厂长。
被告人:朱炳全。
辩护人:章敏,江苏省镇江市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滨,江苏省扬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江苏省江都市春风皮鞋厂(以下简称皮鞋厂)犯行贿罪、被告人朱炳全犯行贿、玩忽职守罪,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炳全在担任皮鞋厂厂长期间,为了获取资金,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先后向江都市砖桥镇党委书记孙志明等人行贿人民币30万元。另外,朱炳全还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厂1000余万元应收款不能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开支无度,最终导致皮鞋厂亏损1882.35万元,负债3422.23万元,资不抵债1755.91万元。朱炳全的行为触犯了《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九条和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炳全及其辩护人辩称:第一、行贿的30万元中应扣除非行贿的8万元;第二,造成皮鞋厂严重亏损的原因,除了朱炳全主观上计划管理不善外,尚受宏观调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认定朱炳全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炳全在担任皮鞋厂厂长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和有关单位的资金,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以送礼、帮助解决旅差费等手段,先后向砖桥镇党委书记孙志明、财政所所长颜成瀛、工业联合公司经理杭登波、中国银行江都市支行行长蔡宝琪、江都市物资局副局长兼江都市机电公司经理钱玉虎、江都市沪江皮革手套厂厂长宗良喜、江都市外经委主任王斌、副主任石林等人(均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孙志明,杭登波、王斌等人的证词证实,被告人朱炳全亦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