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省地矿厅行政处罚案

福建省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省地矿厅行政处罚案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徐在民,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冰光,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游劝荣,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
  法定代表人:毕振纲,厅长。
  委托代理人:宋伯钟,福建省地质矿产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鹏,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新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金荣,福建省地热管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耿东,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不服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以下简称地矿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与福建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委)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地下温泉属于水资源。对于原告开发、利用地下温泉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规定,并根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地下热水管理办法),由第三人予以调整。被告对不由自己主管的事务进行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这个法律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告不顾管辖权限对原告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三、原告没有矿山,也没有从事过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不属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被告根据这个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四、被告在处罚前未调查取证,处罚后也未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交原告,违反了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