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尔特诉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教育工会给付募捐款纠纷案
原告:杨尔特。
法定代理人:杨旭成,杨尔特之父。
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李杰,西安市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曹宪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成,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汉莹,陕西省礼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教育工会陕西省礼泉县委员会。
负责人:王峰,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陕西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尔特因与被告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中国教育工会陕西省礼泉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会)发生追索募捐款纠纷,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8月15日患白血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医治,才向社会求助。在有关领导的建议下,被告教育局和教育工会以原告的名义发出倡议书,倡议全县师生为原告治病募捐,共收到募捐款40733.45元。但是教育局只在1996年12月3日交给原告1万元,下欠30733.45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和精神损失3000元。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被告教育局根据有关领导的建议,向全县师生发出倡议,号召“送暖、献爱心”,为原告杨尔特捐款治病。当收到捐款几千元时,又接到骏马、石潭和赵镇3个乡的报告,说还有3名学生与1名教师患白血病也需要救助,要求为他们也发出倡议。二被告据此情况,要求各校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师生捐款,并要求将所得捐款全部上交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被告共收到捐款40482.05元,从中付给杨尔特1万元,还付给患同类病的学生罗倩倩4000元、寇鹏7000元、杜明7000元和教师董程4000元,下余款8000余元存入银行,待后处理。二被告倡议捐款助人,是正义之举,并不违法。杨尔特需要救助,其他4名师生也同样需要救助。二被告将募捐得款分配给其他师生,也无可非议。法院不应满足原告关于如数返还此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赔偿因追索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
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8月15日,原告杨尔特被诊断患有白血病,需住院治疗。杨尔特之父杨旭成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向社会求助。被告教育局和教育工会根据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于1996年10月22日联合发出倡议书,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向杨尔特捐款,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40482.05元,均出具了“为杨尔特募捐款”的收据。1996年12月3日,杨旭成从教育局领取1万元。1997年8月13日,教育局付给患白血病的学生罗倩倩4000元、寇鹏7000元、杜明7000元和教师董程4000元,下余8000余元存入银行。杨尔特所患白血病尚需继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