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高玉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洪斌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泽田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树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樊本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发还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贪污所得的剩余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玉林不服,以其原辩护理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高玉林承认了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属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3万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玉林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并指使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高玉林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对高玉林,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一审对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李树清、樊本奎的量刑,并无不当,应当维持。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于1997年12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高玉林的量刑部分和继续追缴其贪污所得剩余赃款部分。
二、上诉上高玉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三、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李树清、樊本奎的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张洪斌、张泽田贪污所得剩余赃款部分。
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判决核准了对高玉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