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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英受贿案

铁英受贿案


  被告人:铁英。因本案于1996年2月8日被逮捕,199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铁英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查明:
  被告人铁英于1992年至1995年,在先后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如下:
  一、199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铁英在出任北京投资贸易洽谈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团总团副团长兼秘书长赴香港招商期间,收受港商刘常名给予的ROLEX牌总统型男、女手表各1块(共价值人民币15.27万元)、SONY牌CCD--TR303E型摄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8800元)、金项链3条(价值人民币2060元)。回京后,铁英接受请托,为刘常名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北京新大都实业总公司洽商合资项目提供帮助,并参与批准了三个合资项目。后因港商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合资项目被取消。
  二、1992年间,被告人铁英因曾经接受天平利园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路、顾问梁冰的请托,帮助解决了该公司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收受了李路给予的SONY牌VF1型台式音响1台(价值人民币1.08万元)。
  三、1992年至1993年间,被告人铁英因对其主管的新大都饭店在借款、扩建、引进合资等项目上给予了支持和帮助,先后3次收受新大都饭店总经理石路明(另案处理)给予的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44万余元)、人民币1万元、蓝宝石戒指与翡翠戒指各1枚(价值人民币3890元)。
  四、1992年至1993年间,被告人铁英接受台商吴昌明请托,协调解决了吴昌明等人与北京市农工商总公司下属圆山大酒店的纠纷,并帮助吴昌明向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申请低息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先后3次收受吴昌明给予的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OMEGA牌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6300元)及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5.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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