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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999年3月24日,游艇俱乐部与度假区管委会签订《调换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度假区管委会占用和应补给游艇俱乐部建设用地总面积为317 844平方米,度假区管委会以游艇俱乐部建设用地相邻地调换给游艇俱乐部235 217.74平方米。因度假区管委会调整了游艇俱乐部的建设用地,造成远东公司不能向金利公司依约交付靠海边的地块。
  1999年7月,远东公司取得大金度国用(1999)字第00006号和第0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7万平方米(该两份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不是远东公司与金利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的地块)。
  1999年7月2日,案外人金属公司以澳金利公司和远东公司为被告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澳金利公司向金属公司拆借1000万元资金支付给远东公司并拖欠不还,要求判令澳金利公司和远东公司尽快还本付息。澳金利公司认可自己拆借了金属公司的资金。远东公司认为其与金属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沈经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认定金属公司与远东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澳金利公司偿还本金。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澳金利公司曾于2000年以远东公司为被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联建土地开发纠纷之诉,后又于2000年4月4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 2000年4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大民房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
  2002年3月12日,澳金利公司向远东公司公证送达由金利公司和澳金利公司共同加盖印章的《催收欠款通知书》,内容为:债权主体是澳金利公司,并正式通知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和远东公司,已经向远东公司支付的135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都是澳金利公司提供的,此通知可作为权利转让之用,澳金利公司要求远东公司尽早还本付息。
  2002年9月23日,澳金利公司再次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远东公司与金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要求远东公司返还投资款1350万元,并承担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 10月16日作出(2002)大民房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认为远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起诉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远东公司的三份还款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澳金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澳金利公司及远东公司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澳金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远东公司的三份还款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澳金利公司的诉讼请求。远东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裁定驳回澳金利公司的起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3)辽民一房终字第310号民事裁定,认定在远东公司与金利公司及澳金利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关系,《联合开发协议》的主体是金利公司,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无权请求认定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故裁定驳回澳金利公司起诉。
  一审法院另查明:澳金利公司是由金利公司、金属公司和澳大利亚中澳资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1992年9月14日,金属公司的主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下发了中色沈办字(1992)348号文件,决定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澳金利公司。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2年 12月14日以辽外经贸资字(1992)654号文件,批复同意由金利公司、金属公司、辽宁意达国际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意达公司)与澳大利亚亚太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合资成立澳金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该1000万元总投资额中,金利公司投资350万元,金属公司投资300万元,意达公司投资100万元,亚太公司以美元现汇出资折合人民币250万元。澳金利公司于1993年6月17日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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