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31日,远东公司为金利公司自行印制《土地使用证》一份,该《土地使用证》载明,金利公司在金石滩游艇俱乐部规划用地范围内共同开发游艇俱乐部会员别墅区项目,使用土地面积8.6万平方米,使用年限49年。
为履行上述协议,金利公司向远东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并陆续支付转让费用1150万元,合计付款1350万元。其中,1993年4月30日支付的1000万元为金利公司向案外人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拆借而来,由金属公司直接汇给远东公司,远东公司于1994年7月31日为金利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1995年2月27日,远东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澳金利公司发出《关于催缴土地配套费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的通知对象为澳金利公司(原辽宁金利公司)”,主要内容为:你方已交土地款1350万元,折合土地 42187.5平方米,用地范围外配套费每平方米220元,应交9281 250元,按游艇俱乐部要求,配套费应在1995年3月底前全部付清。如你方愿意保留土地42 187.5平方米,就应按规定时间付清配套费,否则土地无法保留。如用已交款1350万元支付土地款和配套费(每平方米540元),你方应得土地2.5万平方米。如选择第一方案,请按时付清全部配套费,否则按第二方案划给你方土地2.5万平方米,并为你方办理2.5万平方米的土地证。
1995年3月5日,澳金利公司给远东公司回函(双方均未能提供澳金利公司的回函)。1995年3月10日,远东公司给澳金利公司复函称:1995年3月5日回函收悉,鉴于当前情况及贵公司回函意见,提出两个办法请贵公司选择后告知我方:贵公司已交款1350万元,应划给土地2.5万平方米,因规划调整,位置稍有变动,有一块土地面积为27 800平方米可全部划给你方并将土地证办给贵公司,多出2800平方米的经济问题以后再说。这样,贵公司可独立或者双方联合运作;另一种办法是土地交给我方统一运作好后,退还给贵公司本金1350万元,如运作获利,考虑付给贵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利息,如运作不好,只付本金不付利息。1995年11月17日,远东公司给澳金利公司出具的函中称:远东公司于1992年分期借澳金利公司资金1350万元,目前暂时偿还不了,经双方协商,同意此借款于1996年分四期偿还:1月还400万元,3月还500万元,6月还300万元,9月还150万元。1995年11月18日,白宝山(当时为金属公司的财务主任,并协助管理澳金利公司的财务工作)为远东公司出具书面《资金占用说明》称:此件为双方利益需要,作为内部使用,我作为一方经办人员特此说明。白宝山在一审法院于2004年 3月12日审结的(2003)辽民一房终字第 310号澳金利公司诉远东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开庭审理时,当庭认证了该说明的真实性,并指出“此件”指的是1995年11月17日远东公司为澳金利公司出具的分期还款函件。1996年8月30日,远东公司出具《协议书》致函澳金利公司称:远东公司于1992年开始分期收到澳金利公司资金1350万元,如经济形式出现转机,分三期于1999年7月返还完毕,如经济形式未出现转机,返还计划按年度顺延。
1997年4月22日,游艇俱乐部向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递交《关于土地调整的报告》称:游艇俱乐部获批的1 141 197平方米建设规划用地被度假区管委会占用 338 361平方米,被占用的土地中涉及另外三家已付价款的合作开发单位,现合作开发单位多次要求拨付土地进行开工建设。望度假区管委会归还占用土地以利我们与合作开发单位协调运作,如不能归还,建议将我部区域边缘的地块调整给我们,以保持我部项目的完整性。1997年9月24日,远东公司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合作开发大连金石滩土地合同书》,表明该合同为 1992年10月游艇俱乐部与大连市土地局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五条所确定可转让46万平方米范围内的转让合同之一。并约定游艇俱乐部将其拥有的100万平方米总体规划区内的7万平方米转让给远东公司,转让年限49年,土地转让金每平方米80元,配套费每平方米220元,合计每平方米转让价款为300元,转让总价款为 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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