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鉴定结论、刑事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在案证实。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记冬、李锐目无国法,结伙采取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及其他物品,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属情节严重;2被告人还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罪。张记冬、李锐在抢劫、盗窃犯罪中属共同犯罪,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又系劳改释放后重新犯罪,依照刑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从重处罚。张记冬、李锐一人犯数罪,还应当依照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照刑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记冬、李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张小红明知张记冬、李锐系抢劫犯罪分子,却为其通风报信、刺探消息,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包庇罪。被告人李建国明知是赃物仍帮助销售,并参与分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销赃罪,依法均应受到处罚。据此,该院于1997年6月5日判决如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