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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EMPTY CAN(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重复”。
  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诉讼期间,支付国家技术监督局专家鉴定组技术鉴定费5万元,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费56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今后医疗评估费35元,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会诊费7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产品质量,特别是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本案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结论已经明确: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份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责任;“‘众乐’牌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漏气的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因此被告厨房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原告贾国宇要求该餐厅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育,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丧失的部分劳动能力应当根据丧失比率,参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按社会平均寿命年限合理计赔。本着便于治疗和保障生活的原则,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含今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因停学购买的学习用品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贾国宇要求赔偿的额度,其中736293.8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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