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原告贾国宇自1995年3月8日至4月29日共住院治疗52天,住院期间应支付治疗费12950.70元,住院期间经医嘱购置营养品费用为3809.48元,一年护理费为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1664.93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0.98MPA(15℃和23℃),“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份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YSQ-A“众乐”牌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有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中,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证明,原告贾国宇今后面部及手部可行药物及皮肤美容护理治疗,费用约5至6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治疗,费用约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罐体表面英文标注为
WARNING EXTREMELY FLAMMABLE CONTAINS
LIQUEFIED BUTANE GASUNDER PRESSURE(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MEVER REFILL GAS I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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