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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被告人:郭松。1989年12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斯徒刑4年;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之宝。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荫棠,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国。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守森,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蔺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季学全,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民平。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铁,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颖。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有为、刘鸣鸣,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鹿宪勤。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郝惠珍,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国。1996年1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东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窝赃罪;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犯窝藏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化名李建生。1996年8月25日晚,郭、鹿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33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王维德的深蓝色本田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万余元。8月27日上午9时许,郭松伙同鹿宪州各持2支由鹿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处非法购得的手枪,驾车到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拦截该支行的三峰牌运钞车和桑塔纳牌押款轿车,欲抢劫运钞车内装有130余万元人民币的钱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国春、杨小东等人奋力搏斗,遭郭松、鹿宪州2人枪击。郭松击中运钞车司机安保国的下颌部和杨小东的左肩胛、左锁骨,致2人重伤。鹿宪州击中押款员李超的背、腰部,致其重伤;又击中李国春的背部,伤及李的肝、肺等脏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1995年11月3日至7日间,鹿宪州与被告人黄民平经预谋,先后携款到黑龙江省黑河市。鹿以3万元从被告人张建国、蔺刚处购得庆华SPO3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2支、子弹100余发,张建国、蔺刚从中获利1.5万余元。鹿宪州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公寓R座楼北京红星城市信用社和1996年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进行2次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蔺刚于1996年10月11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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