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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提货、代理放货纠纷再审案

  粤海公司是货物的所有人,又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对于其合法拥有的所有权及持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权利应当给予保护。但是,粤海公司不积极履行收货人的义务,长时间不提取货物,由此而造成的可得利益及利息的损失应当自负。同时还应对后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损失负担相应的责任。
  特发公司非提单持有人,并没有合法地取得货物所有权,其将前5000套电冰箱箱体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其将有效的提货单证处分给华港公司和蛇口建行提货,已经造成了货物不能返还的损害结果,故特发公司应对粤海公司前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海岛公司亦非提单持有人,也没有合法取得货物所有权,其将后5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的行为,同属侵权行为。虽因未交关税导致未提取货物,但是其报关行为已给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造成了障碍,是导致货物被拍卖的原因,其侵权行为已造成了损害结果,海岛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仓码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接收了粤海公司托运的货物,并开出了正本提单,应将货物安全运送到达目的港并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外代公司作为仓码公司的代理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但是,外代公司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该行为构成了对粤海公司的侵权,其法律后果应由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承担,故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应对造成粤海公司的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华港公司非本案所确定的侵权主体,其与特发公司、海岛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特发公司和海岛公司依法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涉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地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法院判决:特发公司赔偿粤海公司99.27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海岛公司赔偿粤海公司69.49万美元及利息。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分别对特发公司和海岛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赔偿负连带清偿责任。
  终审判决生效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外代公司不服,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仓码公司的申诉理由是:此批货物的买方华港公司委托特发公司报关并实际参与了第一批货物的提货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由仓码公司及其代理人对特发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赔偿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主粤海公司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买卖许可证,故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依海关的估价而非货物装船时的价格计算。第二批货物并没有被我正本提单的人提走,而是因长期压仓引起仓储费纠纷后被海关和法院拍卖。仓码公司及其代理人外代公司不应对第二批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特发公司的申诉理由是:叶永明出具的保函上无特发公司的公章,而且报关也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故特发公司并非提货人;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长时间不提货,却协助华港公司提货,说明其已经放弃了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粤海公司明知货物被提而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粤海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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