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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提货、代理放货纠纷再审案

  1989年1月26日,华港公司通过叶永明委托特发公司将第一批到达的5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叶永明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外代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办理提货手续。外代公司给叶永明一份盖有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特发公司持此副本提单向海关报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及报关单位均为特发公司。5月3日,特发公司的下属企业万科公司代特发公司缴纳了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关税,海关放行。10月23日,华港公司与万科公司达成协议,由华港公司支付50万元人民币,提取了3000套电冰箱箱体,其余2000套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蛇口支行,由蛇口支行代华港公司支付万科公司代垫的关税50万美元。
  1989年2月21日,仓码公司承运的第二批5000套电冰箱箱体运到赤湾港后。外代公司于22日向集装箱公司的职员陈刚提供了加盖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作报关之用。9月30日,海岛公司持进口货物许可证、报关单等报关文件,将该批电冰箱箱体及附件报关进口,因没有缴纳关税,海关未予放行。后由于该批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中,引发仓储纠纷,被法院和海关联合拍卖。
  1990年7月9日,粤海公司以仓码公司向无正本提单的人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仓码公司赔偿其215万美元的货款及利息损失55万美元。仓码公司也于12月31日,以外代公司、华港公司、特发公司、海岛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交货为由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两案实际上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侵权纠纷案,后案的被告与前案有利害关系,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故追加其为前案的被告,将两案合并审理。
  另查明:粤海公司所持正本提单项下的货物,是粤海公司从韩国金星株式会社购买的,成本价是每台190美元,共支付运杂费85389美元。富辉公司已经于1992年12月1日向原终审法院声明:其与华港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出售的1万台电冰箱箱体,物权属粤海公司。其全力支持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再对该批箱体的物权另行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提单、报关单、庭审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电冰箱箱体,是由粤海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其因购买继受取得对该批电冰箱箱体的所有权。富辉公司是受粤海公司的委托与他人签订合同出卖该批货物,两者之间只是信托代理关系,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富辉公司亦已声明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粤海公司。富辉公司接受华港公司的委托,转委托粤海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往深圳蛇口赤湾港,并由承运人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它既表明货物的所有权人是粤海公司,也表明富辉公司、华港公司确认的最后交货地为深圳赤湾港。华港公司虽与富辉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批电冰箱箱体的合同,但是华港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货物运到交货地后亦未发生合法的支付行为。粤海公司一直持有正本提单。因此,粤海公司对本案争议的货物仍然拥有所有权,并享有提单持有人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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