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钱钟书历时两年创作的长篇小说《围城》,1946年2月起首次发表于上海大型文艺月刊《文艺复兴》,至1947年1月止,共分10期连载。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出版《围城》单行本,1948年9月再版,1949年3月第3次再版。1980年11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重排出版。期间,钱钟书曾多次对作品作过文字增删和润色,使作品更为完善。自1980年至1996年7月为止,人民文学出版社已印刷和发行《围城》共计25印次,计134万余册。
1980年,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征得原告钱钟书同意出版《围城》一书,按照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文学出版社对《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行使到1990年。1991年2月4日,钱钟书书面授权将《围城》继续交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并言明待《
著作权法》实施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正式出版合同。1992年3月18日,钱钟书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继续出版《围城》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1990年,被告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被告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胥智芬汇校时所依据的《围城》底本,分别为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文艺复兴》月刊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和1980年10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围城》汇校本出版时,把《文艺复兴》月刊上以连载小说形式发表的《围城》一书全文排印发表,每页上附有胥智芬所作的汇校内容。四川文艺出版社从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共出版发行《围城》汇校本一书总计12万册,其中精装本1万册,定价为人民币8.20元,复膜本11万册,定价为人民币5.40元和6.20元。在12万册《围城》汇校本一书中,封面印有“汇校本”字样的为3万册,无“汇校本”字样的为9万册。四川文艺出版社在第五届全国书市看样订货会四川省店订货目录、92年春新华书店图书看样订货会四川省店订货目录上所列的《围城》一书,均无汇校本字样。
1991年6月,被告四川文艺出版社的一名编辑寄一本《围城》汇校本给原告钱钟书,希望钱钟书支持出版此书。7月23日,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并代表钱钟书致函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要求查处四川文艺出版社侵害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同年8月8日,四川文艺出版社在给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人民文学出版社总编室的信函中均承认未取得钱钟书同意出版编辑此书,侵害了作者权益;在不了解钱钟书先生将《围城》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情况下,事先没有征得人民文学出版社同意即出版汇校本,构成侵权行为。四川文艺出版社还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事件。1991年8月以后,四川文艺出版社又继续出版发行了《围城》汇校本一书,总数达8万册,所有书的封面均无“汇校本”字样。12月,四川文艺出版社汇给钱钟书稿费9800元。1992年3月,钱钟书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退回上述稿费。在此期间,人民文学出版社与四川文艺出版社为《围城》汇校本进行过多次交涉。
以上事实,有钱钟书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往来书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