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
二、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一家中国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费人民币227094.14元。
四、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北京出版社支付赔偿费人民币90837.66元。
五、驳回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世界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大世界公司与少儿出版社签订的协议和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少儿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均是在
《中美备忘录》生效之前的行为。原审法院追究大世界公司在
《中美备忘录》生效之前的行为是错误的。(二)大世界公司向少儿出版社提供软片是在1991年8月1日之前,这一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任何人或单位提出过异议。少儿出版社在本案审理中要求追加大世界公司为被告是在1994年7月,此时已过诉讼时效,原审法律不顾这一事实,将大世界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并判决大世界公司向北京出版社支付赔偿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三)本案的侵权事实是北京出版社在
《中美备忘录》生效之后,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丛书》。自
《中美备忘录》生效之日起,正在进行的对美国作品商业规模的使用应当自动终止,以前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少儿出版社曾将其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的《转让简体本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被拒绝登记,这已表明该合同是无效的,就不应履行。但少儿出版社在明知履行该合同必定会构成对迪斯尼公司作品的侵权,且会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下,尤其是在
《中美备忘录》生效之后,不顾法律后果,又两次出版《丛书》,这是少儿出版社自身独立的故意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律判决大世界公司对少儿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是不公正的。故大世界公司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诉讼费由北京出版社承担。迪斯尼公司、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服从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