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发行所辩称,我所作为经销部门,没有义务审查图书的版权合法性,目前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也未规定经销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所与北京出版社有约在先,发生侵权纠纷应由北京出版社负责。
第三人大世界公司述称,我公司仅仅是根据麦克斯威尔公司的要求,代为联系国内出版单位转让版权,并非转让版权的当事者,我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仅限于购买软片和转付版权费,且该合同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下简称
《中美备忘录》)生效前1年签订的,此后北京出版社从未向我公司索要过任何证明,我公司也根本不知道他们在
《中美备忘录》生效后继续出版发行的情况,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少儿出版社对外是北京出版社的复牌,实际是北京出版社的一个编辑部,负责发行少儿类图书,并非独立法人。麦克斯威尔公司是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于1993年7月破产。麦克斯威尔公司与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宣武咨询服务部于1990年2月合资成立的大世界公司,现麦克斯威尔公司的股权已转让给美国宁时律师事务所。
《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一本关于勇敢的书》于1987年11月30日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米奇老鼠形象于1987年9月2日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北京出版社分别于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3次印刷出版的《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小飞侠的胜利》、《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成功之路》、《白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忠实的莱蒂》、《王子勇救睡美人》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提供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在9本《丛书》的封面上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迪斯尼公司与麦克斯威尔公司于1987年8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迪斯尼公司仅授予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合同期限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自斯满日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经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少儿出版社于1991年3月21日签订了《转让简体本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少儿出版社。”当天,少儿出版社与大世界公司为落实《转让简体本合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少儿出版社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片,大世界公司负责向少儿出版社提供外方确认迪斯尼丛书的版权合同书,作为少儿出版社在中国境内享有版权的合法依据。之后,大世界公司获得《丛书》软片费人民币69750元,支出成本59312.4元,获利10437.6元。
少儿出版社曾于1992年3月11日将《转让简体本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少儿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