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于哮峰,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
法定代表人:田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峰、臧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生,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总编辑。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下简称迪斯尼公司)诉称,米奇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下简称少儿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下简称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销售的《班比交朋友》、《小飞侠的胜利》等9本《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下简称《丛书》)中复制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上述《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7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北京出版社和少儿出版社辩称,我社1991年8月开始出版的《丛书》中涉及的卡通形象,已通过与麦克斯威尔通讯有限公司(下简称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下简称《转让简体本合同》)而获得了使用权,同时根据我社与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的协议,大世界公司负责提供外方确认《丛书》版权的证明,我社没有义务与外方单独联系版权事宜,由于大世界公司未尽到提供外方授权的义务,而造成对迪斯尼公司版权的侵犯,责任完成在大世界公司,应追加大世界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