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一天深夜,被告人范炳章为图报复,伙同王秋华、许田志到郑笑红开的发廊滋事,范踢破大门玻璃并殴打郑笑红和店员游某。同月27日晚,范炳章在夜摊上向叶武借猎枪,叶武不肯,范伙同李新、王秋华在大街上将叶武抱住,抢走猎枪。
被告人范炳章、吴时松还于1992年8月的一天晚上,闯进个体批发商蔡喜光家,吴时松用带来的尖刀插在蔡家桌上,范操起蔡家菜刀将蔡家方凳砍破,威逼蔡喜光出来,并要强行承包蔡正在经营的鸡爪批发业务。
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范炳章伙同胡浙海、聂建龙(均另案处理)在福州杨桥路上盗走他人的铃木王125摩托车一辆,以6400元销赃给吴某,范炳章分得2000元。
被告人刘泽平于1994年2月帮严某索回部分被罗某敲诈去的现金后,向范炳章提议去索回余款占为已有,尔后,范、刘二人伙同许田志、王秋华、潘祥生等人闯到罗家要钱并殴打了罗,罗被逼无奈,拿出人民币5000元给刘泽平,刘泽平将赃款与范炳章平分。
被告人叶义荣于1994年2月25日上午在街上无故殴打裴新华后,当天下午又伙同被告人范炳章、吴时松,手持折叠刀,以裴向公安机关报讯为由从裴处敲得人民币8000元,范、叶各分得3000元,吴时松分得2000元。叶义荣、吴时松还于1994年3、4月间伙同他人在松溪县茶平乡高洋村一带霸收春笋,强买强卖。
被告人范炳章、叶义荣、刘泽平、吴叶松、潘万喜、叶性勇公然藐视法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勒索钱财,情节恶劣,均构成流氓罪。范炳章持枪、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章伤害罪;其被收审关押后,从羁押场所脱逃,后又在松溪县城区继续作案,还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分别构成脱逃罪和盗窃罪。范炳章作案13起,在共同犯罪中为主7起,系主犯,致被害人重伤2人,轻伤3人,其犯罪气焰嚣张,影响极坏,危害特别严重。被告人叶义荣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属累犯。刘泽平解教3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时松、潘万喜、叶性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潘万喜、叶性勇作案时未满18岁,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原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范炳章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叶义荣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泽平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时松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潘万喜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叶性勇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