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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炳章、叶义荣等人流氓、故意伤害、盗窃、脱逃案

范炳章、叶义荣等人流氓、故意伤害、盗窃、脱逃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炳章。1994年9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义荣。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4年2月4日又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1994年9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泽平。1987年12月因扒窃被劳教3年,期间因脱逃被加刑一年3个月。1994年8月2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吴时松。1994年9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潘万喜。1994年9月2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叶性勇。1994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炳章、叶义荣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范炳章因被告人潘万喜曾与邱朝辉等人互殴,于1993年4月12日决定到医院去报复正在住院的邱朝辉。当晚范炳章、潘万喜和被告人叶性勇伙同邹团结、康增忠、夏可良、叶章建(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医院。途中,范指使同伙殴打与他有矛盾的黄振旺未成,便亲自持刀朝黄头部右侧劈一刀,致黄振旺头皮被削缺损构成轻伤。到医院门口,范炳章又用铁棍无故殴打邱朝辉的朋友张祥清,叶性勇亦上前拳打脚踢。然后,范炳章叫同伙进医院打邱,潘万喜踢开病房门,持斧朝病床上的邱朝辉劈去,邱逃出房门,范炳章踢邱一脚,并持武术刀追邱,邱被迫逃走。
  1993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范炳章为报复在县粮食局附近的大街上伙同叶章建,持武术刀追砍叶章明,范持刀朝叶章明头、手各砍一刀,构成轻微伤。同月的一天晚上,范炳章得知同伙与熊伟等人互殴,便携猎枪赶到县体育馆附近,在大街上朝熊伟等人射击,未击中。
  1992年6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范炳章为了报复,用双管猎枪在县城关“七一”桥头,朝正在大街行走的王惠平射击,击中王惠平左肘,构成重伤。同月30日晚10时许,范炳章因曾与徐春互殴产生矛盾,便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持有猎枪的李新(在逃)向徐春、陈建华等人冲去。范叫李新向徐春开枪,击中陈建华腹部及右大腿,构成轻伤,徐春逃走。同年7月19日,范炳章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8月2日下午4时许,范趁放风之机冲出号门,越墙脱逃。
  1994年1月1日晚,被告人范炳章与李新、王秋华、许田志(均在逃)结伙帮助他人打架,遇对方前来帮助的叶辉,范炳章等4人用柴棍将叶辉下颌骨打成骨折,使叶面容严重改变,构成重伤。同月7日晚8时许,范炳章、许田志、潘祥生等人窜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周某理发店滋事,无理殴打张建华,许田志用剪刀将张建华左颞浅动脉刺创断裂,构成轻伤。同月9日晚7时许,范炳章受叶云生雇佣,伙同许田志等人持械蒙面到县林委干部黄丽萍家踢门,欲对黄行凶,因黄呼救,行凶未逞。当晚再次改道前往时,路过张声福家被张的狼犬咬中,次日与同伙找到张声福并进行殴打,逼张付给1000元人民币。事后,范炳章向叶云生索要人民币2500元,许田志、王秋华从中各分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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