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
申请人:张月英。
被申请人:陈炎。
申请人张月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炎死亡一案,向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张月英申请称:其夫陈炎于1986年7月去上海治病,至今未归,特申请宣告陈炎死亡。
淮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张月英的申请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规定,于1995年5月9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公告发出一年后,陈炎仍无下落。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炎。1978年2月16日,陈炎与申请人张月英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炎于1986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月英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炎至今下落不明,张月英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已满一年,陈炎仍下落不明。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炎死亡。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编者按:我国民法通则和
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相应规定了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或因意外事故等情况下落不明,经过一定的期间仍然没有音讯,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本期发表的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旨在说明人民法院注意宣传并认真审理好这类案件,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