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被告人:祖贵均。1995年6月9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向书成。1995年6月15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枪支、抢夺枪支和盗窃、抢劫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潜入云南省江川县伏家营财政所,盗窃现金20余元,后又翻墙进入伏家营派出所,撬门入室,盗窃“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现金200余元和匕首、身份证等物。
199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和同案人罗志强(已判刑)流窜到河北省武安市下白石派出所,翻墙入院,拨门入室,盗窃现金10元,又潜入该所佘润田的办公室,盗窃警服1套。发现有枪后,3人合谋抢枪。由向书成在屋外望风,祖贵均持砖伙同罗志强返回屋内。祖贵均持砖猛击熟睡中的佘润田头部,致其轻伤昏迷,罗志强用被子将佘润田蒙住,抢走“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0发。
199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携带盗窃的“五四”式手枪1支,伙同被告人向书成和同案人郭文楷(已判刑),来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申满红家,破门入院用砖朝屋里乱投,强行索要钱物。申满红呼减报警,祖贵均朝屋里打了一枪后,3人逃窜,抢劫未遂。
199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来到河北省邯郸矿务局玉泉岭铁矿职工宿舍楼,撬门进入女工程海霞住室,被程发觉,祖贵均即用“五四”式手枪进行威胁,抢走石英钟、衣服等物。
从1994年3月至1995年4月,被告人祖贵均还盗窃作案8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被告人向书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起,抢劫现金60元,盗窃作案6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
破案后,追回“五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3发以及石英钟、衣服等物。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和追缴的枪支、弹药及其他赃物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也与上述证据吻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祖贵均、向书在盗窃枪支1次,并用盗窃来的枪支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抢夺枪支1次,并在抢夺枪支过程中击伤公安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盗窃枪支罪、抢夺枪支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一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在
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刑,直至判处死刑。祖贵均、向书成共同抢劫作案2次(其中1次未遂),向书成还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次,其行为均触犯
刑法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其中抢劫未遂的一次犯罪,依照
刑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祖贵均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向书成盗窃作案6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祖贵均、向书成合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进行抢劫犯罪,依照
刑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且均为一人犯数罪,还应当依照
刑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据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1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