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中旬,原告吴冠中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自己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创作日期落款为一九六二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吴冠中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的拍卖。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沪文社字(93)第95号文通知上海朵云轩:《毛泽东肖像》“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对此,被告上海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拍卖有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活动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拍卖有限公司;一定向拍卖有限公司转告上述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撤下该作品。之后,上海朵云轩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拍卖有限公司转达了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该画进行了鉴定。拍卖有限公司接到上海朵云轩转告的通知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鉴定,从创造特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吴冠中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造于一九六六年而非一九六二年;并向此作品的委托人了解了购买《毛泽东肖像》画的情况,并由委托人作了担保。拍卖有限公司学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1993年10月下旬,上海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由拍卖有限公司和上海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举行,《毛泽东肖像》以52.8万港元成交,其中4.8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佣金。
1994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吴冠中所在单位--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要求,对《图录》中《毛泽东肖像》的署名是否吴冠中亲笔书写作出鉴定。该鉴定指出:“画上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比较检验,发现二者字迹的书写风格不一,并在‘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结论为“送检的上海朵云轩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字画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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