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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被告仪表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解除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与散件供应合同,虽有一定联系,但绝不应因此而导致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解除;让上诉人仪表厂赔偿煤气公司装配线损失缺乏事实和理由;技术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应该退还技术转让费。散件供应合同未能按约定继续履行,暂时中止提供散件,是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迁,而非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故不就应承担违约金;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反诉未予表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证的裁决。
  被上诉人煤气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由两个独立合同组成。被上诉人煤气公司与上诉人仪表厂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仪表厂在履行该合同中,既未帮助煤气公司装配出合格的500万只反向表,也未把装配反向表的实际操作技术传授给煤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属违约行为。但一审判决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煤气公司派员接受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一方面确认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又用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有效合同,责令仪表厂返还技术转让费用,煤气公司返还装配线(由仪表厂拆除)及全部技术资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大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经济合同法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一审判决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判令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显系不当。此外,仪表厂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反诉请求,但一审判决对反诉是否成立,能否与本诉合并审理等均未作出说明。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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