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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少庠故意杀人、放火案

汤少庠故意杀人、放火案


  被告人:汤少庠。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少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少庠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凤珍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凤珍当场死亡。汤少庠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少庠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凤珍、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少庠供认不讳。证人刘某某、江某某证明,6月2日晚所见汤少庠与妻吵架的情况,后又看到被告人家中起火。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法医鉴定与汤少庠交代杀人、放火的事实相吻合。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和苏州市第二制药厂、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证明,证实了由于汤少庠放火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汤少庠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汤少庠实施故意杀人、放火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少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予严厉惩处;汤少庠杀人后,又放火烧毁自家及相邻7户人家的房屋8间,屋内财产全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刑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火罪,亦应严惩;汤少庠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汤少庠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六十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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