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昌厂厂长区永超,原系佛陶所的窑炉技术工人。1982年9月到佛陶所从事窑炉吊烧工作,1989年底即开始参与筹建金昌厂,1990年6月自动辞职离开佛陶所到金昌厂办厂,并负责生产技术。1992年3月7日金昌厂领取工商执照,同年12月正式投产,1993年2月产品开始进入市场销售。由于该厂的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区永超便找到了原在佛陶所工作的吴国雄。吴国雄是1985年6月到佛陶所工作,从事过辊棒注浆、等静压、出管定型、辊棒配料等3个工序的组成技术工作。区永超以每月700元,年底付5万元奖金的优惠待遇聘请了吴国雄。吴国雄于1993年2月因合同期满离开佛陶所到金昌厂负责技术管理。金昌厂购买机械设备、模具、原料时均到佛陶所定做、制造的厂家去订购。烟台、四川、湛江、珠海等地有关单位均证明:金昌厂购买设备、原料、模具时,对各厂家提出按佛陶所提出的技术质量要求、规格大小、机械性能定做购买。1995年5月2日,广东省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查帐结果:1993年2月20日到1994年8月金昌厂共销售35443支辊棒,销售收入为4479796.53元,佛陶所每支辊棒平均利润为74.49元。
对被告金昌厂提供的公知技术资料,包括美国文献、1990年第5期《陶瓷》杂志以及原告佛陶所申报的4项专利内容等材料进行分析和认定:(一)关于配方及原料加工处理方面,专利申请只公布了配方一个范围,而最优配方尚未公布。原料的产地、加工混合方法,有别过去传统方法的特定造粒工艺均未公布。成型生产工艺方面,专利中只公布挤出定型机中的机咀部分,而混合搅拌机、造粒机、挤出定型机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尚未公布。等静压设备及预制成型方面,专利中只公布了一种陶瓷辊棒成型方法以及成型模具,而等静压设备及内外模具的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均未公布。窑炉及耐火材料、烧成方法方面的内容均未公布。精加工设备方面,陶瓷辊棒烧成后的精加工方法、设备均未公布。另外,佛陶所4项专利申请中,专利说明书及申请说明书未涉及的内容仍属于技术秘密。(二)对“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公知技术、佛陶所的技术以及金昌厂生产技术进行对比的结果是:佛陶所采用的技术,从坯料配方、造粒和成型方法,到主要工艺设备等10个方面的关键技术,均与公知技术有本质区别,且处于秘密状态,而金昌厂使用的技术却与佛陶所一样。
另查:佛陶所何锡玲于1990年在《陶瓷》杂志第五期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涉及陶瓷辊棒的生产工艺、成型工艺产品主要规格与技术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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