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华向法院提起诉讼后,4月20日,磐安县公安局派员到义乌市逮捕张晓华,并把逮捕证时间提前到4月13日。张晓华闻讯外逃。1993年6月21日,磐安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令下,作出撤销逮捕张晓华的决定书。理由是: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晓华与磐安县燃料公司的纠纷属经济合同纠纷,不属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第
一条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该通知第二条指出:“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磐安县公安局不顾公安部的通知精神,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限制原告张晓华的人身自由,扣押其财产,侵犯了张晓华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超越职权”的行为。张晓华的合法权益由于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提出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3年8月17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磐安县公安局1992年12月24日对原告张晓华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和1992年12月28日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磐安县公安局返还张晓华原煤2031.38吨的价款人民币374243元;三、磐安县公安局赔偿张晓华误工损失费人民币600元。该等受理费计人民币8459元,由磐安县公安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磐安县公安局不服,以“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错误”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