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
原告:张晓华。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以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阿明,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不服被告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4月3日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磐安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关押原告的行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误工费损失1200元,厂内围墙被毁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张晓华与磐安县燃料公司的协议书原件,与义乌市东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东风燃料煤粉厂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拘传证复印件、被扣原煤收据、结帐单据、字据欠条及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
被告磐安县公安局辩称:原告张晓华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已构成犯罪。被告实施刑事侦查并未越权,拘传张晓华合法;被告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提供张晓华构成诈骗犯罪的嫌疑证据和当地检察院撤销逮捕通知书。只提交了磐安县燃料公司报案报告、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拘传通知书、提请批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11月28日,原告张晓华开办的东阳市湖溪晓华煤块粉碎厂与磐安县燃料公司签订了加工煤粉协议书。协议约定:磐安县燃料公司每月向晓华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期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为40.82元;合同期为一年半;合同期间,磐安县燃料公司向该厂收取管理费2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1988年10月,张晓华将煤块粉碎厂转让给义乌市稠城镇东风村,改名为:义乌市东风燃料煤粉厂。此后,张晓华与东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东风燃料煤粉厂承包合同,张晓华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89年4月,磐安县燃料公司提出将原煤单价提高到每吨60元,张晓华不允,双方发生争议,致部分货款未能结清。1992年12月24日,磐安县公安局派员到义乌,以义乌市城中派出所调查暂住人口为名,将张晓华骗出家门,强行将其拉上警车,押送到磐安县安文派出所。当晚10时许,磐安县公安局向张晓华出示拘传证,令其签字。张晓华签上“陈局长说我诈骗,我不签”字样。同年12月28日,磐安县公安局将事先写好的张晓华欠磐安县燃料公司赃款382560.14元的字条,令张晓华签字后,即派员到义乌市,强行拉走张晓华承包厂里的原煤2031.38吨。同年1月4日,磐安县公安局又令张晓华签署了尚欠磐安县燃料公司8357元现金的欠条后,被取保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