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瑞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崔文瑞。
被告人崔文瑞投机倒把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崔文瑞与沈惠兰、曹培增(均已判刑)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非法牟利。之后,经曹培增介绍,崔文瑞、沈惠兰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已判刑)商定,以成立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为名,向崔文瑞等人提供发票。以后,崔文瑞等人又通过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干部赵金如(已判刑)获取发票。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崔文瑞与沈惠兰伙同他人先后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94万余元。其中,开出普通发票115本,1002.891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1373份,开票金额321.3083万余元,非法获利34.8003万余元,被告人崔文瑞和沈惠兰得赃款24.4603万余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6万元及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始发票等书证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
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崔文瑞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崔文瑞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该院于1994年10月6日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