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邓玉财。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敏,男30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7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1993年11月29日被减刑释放。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隋国华。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窝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3年8月被减刑释放。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嘉棋,男32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80年9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2年2月22日被减刑释放。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犯盗窃罪,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4年3月3日,被告人邓玉财向被告人隋国华、王嘉棋提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卖钱的意见。隋国华、王嘉棋同意。隋国华又找到被告人于敏。1994年3月4日,邓玉财、隋国华、王嘉棋、于敏到黑龙江省阿城市税务局窥探情况。随后,邓玉财、王嘉棋返回哈尔滨市。3月5日凌晨2时许,隋国华、于敏撬开阿城市税务局报表仓库,因库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未遂。此后,邓玉财又提出去呼兰县税务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下午,邓玉财、王敏、隋国华(王嘉棋有事未去)乘车来到黑龙江省呼兰县税务局窥探。晚6时许,邓玉财、于敏、隋国华将存放发票的仓库窗玻璃打碎欲行盗窃时,见有人走动,逃离现场。晚11时许,邓玉财在外望风,隋国华接应,于敏潜入库内,盗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800本(4万份),当夜雇车运至哈尔滨市王嘉棋家。邓玉财见所盗发票均系副本,提出再盗发票正本,并让王嘉棋同去。3月6日凌晨,邓玉财等4人乘车再次来到呼兰县税务局仓库,王嘉棋看车,隋国华接应,邓玉财、于敏潜入仓库内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800本(4万份)。邓玉财于同年3月6日、7日先后卖掉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6本,获赃款8000元,于敏、隋国华各得赃款3000元。案发后,邓玉财、王嘉棋将部分剩余发票烧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