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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妹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另查明,根据金中富期货公司公布的美盘交易规则规定,客户帐上实存保证金低于100%,高于50%时,符合过夜要求,但公司应向客户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客户可在第二日开盘前20分钟补足差额,否则公司可以开盘价代为平仓。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通知经纪人王勇U8139帐上保证金不足时,赵小妹仓内有六口买单,以每口2000美元单边计算保证金,100%必须保证金应为12000美元,赵小妹帐上当时实存保证金为7442.50美元,超过必须保证金的50%,可以过夜。金中富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金中富公司辩称,为原告赵小妹平的四口买单已在国际市场交易。法院曾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对1月6日凌晨平仓四口买单进入国际交易市场成交及改单的有关情况进行举证,被告未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和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赵小妹与被告金中富期货公司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是一种合同关系。被告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期货交易的规则,必须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被告违反美盘交易规则,在赵小妹帐上保证金高于50%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经纪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在未征得赵小妹同意下擅自平仓。对此,金中富期货公司和王勇均有过错;王勇作为金中富期货公司的雇员,接受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其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金中富期货公司承担。金中富期货公司明知已成交的交易单据不能予以改正,却同意将赵小妹提出的四口平仓单予以保留,并收取赵小妹补交的15000美元保证金,让其继续进行交易。实际上金中富期货公司将平仓单改为新单是一种在本公司帐务上暂不结算的保留。对于金中富期货公司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可。赵小妹承担了不能证明存在的十二口交易单的保证金和浮动亏损,导致最后交易日被砍仓出场,其帐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金中富期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赵小妹1月6日凌晨上实存保证金7442.50美元和补交的保证金15000美元的经济损失及承担同期银行利息。据此,该院于1993年12月25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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