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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妹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赵小妹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原告:赵小妹。
  委托代理人:曾小川,河海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伦,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宪聪,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 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小妹因与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赵小妹诉称:原告在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富期货公司)开户,并委托该公司经纪人王勇代为办理美盘咖啡期货交易有关手续。1993年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通知原告经纪人王勇,声称原告仓内六口咖啡买单帐上保证金不足。王勇未经原告同意便下了四口平仓单和两口新单(卖单)。1月6日下午,原告即要求金中富期货公司将王勇当日凌晨所下四平仓单予以改正。该公司同意将其改为新单后,原告补交了保证金15000美元。同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原告帐上保证金全部亏损,被金中富期货公司砍仓出场。被告强行平仓的行为违反了美盘交易规则,且1月6日改单的做法不符合期货交易的国际惯例,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美元。
  被告金中富期货公司辩称:在1993年1月6日凌晨的交易中,被告盘房工作人员根据原告赵小妹帐上实存保证金不足100%必须保证金的情况,在收盘前提醒原告的经纪人王勇采取相应措施并无不当。平仓四口是王勇独立操作的行为,不是被告强行平仓。王勇在委托人赵小妹授权范围内操作的风险后果,不应由期货交易公司承担。1月6日,被告将平仓单改变为新单,是根据客户要求而采取的一种帐务上暂时不结算的习惯做法,原告在以后的交易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赵小妹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12月22日,原告赵小妹与被告金中富期货公司签订《顾客契约》,由赵小妹在金中富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美盘咖啡交易,帐号为U8139,并交纳期货交易保证金20000美元。同日,赵小妹与金中富期货公司的经纪人王勇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由赵小妹授权王勇代办填写、递送交易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1993年1月5日,赵小妹U8139帐上结存保证金为24280美元,仓内有咖啡买单六口。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工作人员钱雯以赵小妹帐上保证金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不能过夜为由,电话通知赵小妹的经纪人王勇采取措施。王勇在既未计算帐上保证金数额,也未征得赵小妹同意的情况下,于2时05分下了两口平仓单。之后,钱雯认为赵小妹帐上实存保证金仍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再次电话通知王勇采取补救措施。王勇又于2时37分下了两口平仓单。2时39分,王勇又下了两口新单(卖单)。赵小妹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异议。当天下午。赵小妹与金中富期货公司交涉,认为凌晨王勇下平仓单时,帐上实存保证金虽低于100%,但高于必须保证金的50%,根据美盘交易规则可以维持过夜,由客户在1月6日晚开盘前20分钟内补足差额。金中富期货公司及经纪人采取平仓措施违反了交易规则。为此要求被告将王勇凌晨所下的四口平仓单予以改正。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经理赵志明答复称,经与香港安家富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金中富期货公司的外资方)联系后,同意将赵小妹的四口平仓单改为新单,保留了已平仓的四口买单。赵小妹遂于当日16时14分,补交了保证金5820美元,22时42分又交了保证金9180美元,合计15000美元。截止1月6日开盘前,赵小妹帐上为“六口买单,六口卖单”。嗣后,赵小妹的帐上以此十二口单进行运作并承担此十二口单的交易保证金和浮动亏损。原告赵小妹于1993年3月12美盘最后交易日时,被金中富期期货公司强行砍仓出场,其帐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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