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学兵、余文秀、葛文竣等的证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额度调拨单等有关手续材料,银行进出款票据、银行帐册、起获的赃款人民币109万元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子文索要、收受贿赂款46.8万元,伙同邹燕飞私自加价买卖外汇额度牟取暴利10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郭子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向有关企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况特别严重,应当依照补充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严惩。郭子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私自出售美元留成额度以牟取暴利,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罪,且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郭子文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对郭子文还应当依照刑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郭子文上诉称,收受的贿赂1万元和5万元两笔已经交公,经查不实,不能认定;上诉称收受的以王学兵名字开户的5万元半年期存款单是受贿未遂一节,鉴于王学兵已将该存款单交给了郭子文掌握和支配,且存款单是属见票即付的凭证,郭子文认为“是受贿未遂”,显系狡辩,不予采纳。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人郭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