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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吴红和证人杨德萱等人证言,10万元赞助款的收据2张、吴红写的收条及存款单等证据证实。
  (五)1993年5月间,北京瑞得实业总公司业务员白桦让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干部王起和私下代其公司出面,通过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财务处会计袁其斌(在逃)介绍,与上诉人郭子文达成协议,约定由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调剂给北京瑞得实业总公司51万余美元留成额度。郭子文因此向瑞得实业总公司索要一部分现金作“总经理基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办完划拨美元额度手续后,同年6月初,郭子文在其办公室收受王起和转交北京瑞得实业总公司给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7月间,白桦又通过王起和、袁其斌,与上诉人郭子文达成协议,约定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再向北京瑞得实业总公司调剂161万余元的美元留成额度。为此,郭子文在其家收受王起和转交的贿赂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王起和、白桦,提取行贿款的李春生、柴玉莲、郭萍郭晋、郭宏、沈颖、李京宁、蔡婷、杨德萱等证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额度支付书等有关手续及起获的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的存款单等书证证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郭子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单位及个人的贿赂款共计46.8万元。
  案发后,上述赃款已全部查获。
  另外,1993年5月中旬,上诉人郭子文的女婿邹燕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得知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急需购买美元额度,便告诉郭子文。郭子文表示可按一美元留成额度比价为人民币3.2元出售200万元美元留成额度,比价中的人民币3.1元,合人民币620万元用支票支付给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其余比价中的人民币0.1元,合人民币20万元要付现金,授意邹燕飞出面进行交易。邹燕飞与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以3.7:1的比价达成协议,郭子文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5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办理了此项额度调拨手续后,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即日便将付给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支票4张共计人民币739万元及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邹燕飞拿走。邹燕飞本应将此款入到中煤公司帐上,却通过郭子文的关系转入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6月3日,邹燕飞从个人帐户上提出人民币620万元的支票1张、连同现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620万元,交回中煤公司,剩余的人民币109万元,与郭子文共同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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