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案
上诉人:郭子文,男52岁,原系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总经理。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郭子文受贿、投机倒把一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4年6月7日判决:郭子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第一审宣判后,郭子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初,煤炭工业部所属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成立,上诉人郭子文任总经理。郭子文在上任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利用职务之便,在向有关公司短期拆借公款、转存公款、捐赞助款和出售本公司美元留成额度的过程中,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事实如下:
(一)1993年4-6月间,上诉人郭子文擅自决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振海煤矿机械设备供应公司出借公款(借期为一至二个月)5笔共计3410万元。郭子文在其办公室和家中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永纪(另案处理)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案发时,出借的公款尚有1300万元逾期未还,经司法机关追缴,至今仍有417.89万余元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李永纪口供,证人杨德萱、郭萍、李强等的证言,借款合同5份、银行汇票、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财产损失报告等书证及起获的赃款等证据证实。
(二)1993年5月30日,上诉人郭子文决定将本公司500万元存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大连办事处。同日,郭子文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办事处副主任杨涛给的贿赂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杨涛和提取该行贿现金的张永刚的证言及书证信托存款单1张,起获的带有大连工商银行封签的现金5万元等证据证实。
(三)1993年5-6月间,上诉人郭子文决定将本公司公款2500万元分3笔先后转存入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郭子文在其办公室收受该信用社王学兵给的以王学兵为户名的贿赂款5万元的半年定期存款单1张。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王学兵的证言,人民币2500万元定期存款单3张、起获的5万元存款单1张等证据证实。
(四)1993年6-7月间,应北京圣地亚广告公司总经理助理吴红的要求,上诉人郭子文决定本公司向“93年中国企业文化节”组委会两次共赞助10万元。郭子文在其办公室和人民大会堂两次共收受吴红给的贿赂款8000元。同年9月8日,吴红因其他问题被传唤时,向检察机关交待了上述事实,并将交待情况告诉郭子文。郭子文得知事情败露,于9月11日,将8000元退还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