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本元不服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本元。
委托代理人:吴川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小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尚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成尧,蒲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本元因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3年5月,上诉人刘本元出资24000元,黎某和安某各出资8000元,合伙开办蒲江县寿安小蘖碱厂。蒲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济性质为“集体(专业户联办)”。同年底,黎某、安某退出合伙,该厂便由刘本元独资经营。1984年10月8日,刘本元与蒲江县农机局签订了《转让房产协议书》,蒲江县农机局以29000元将其原农机校房产2403平方米转让给蒲江县寿安小蘖碱厂。1991年4月,刘本元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成都市建设用地许可证》。
1984年12月22日,上诉人刘本元向蒲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筹建成都市朝阳印刷厂,该委批复同意并决定该厂归其领导。1985年4月15日,蒲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成都市朝阳印刷厂营业执照,称该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刘本元为解决印刷厂的用水问题,自行投资在厂区内打了两口深约80米的机井。刘本元在使用中发现其中一口井的水质好,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局鉴定为偏硅酸饮用天然矿泉水。1986年12月6日,刘本元经蒲江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以印刷厂名义与成都饮料厂联办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其经济性质为“全民与集体联营”。一年后,双方终止了联营,饮料厂便由刘本元经营。在换发营业执照时,将饮料厂的经济性质变更为“集体”。1987年9月28日,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发出蒲乡企(1987)23号文,将成都市朝阳印刷厂、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归口为该局管理。
1989年,蒲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进行清理的通知规定,曾要求上诉人刘本元将其企业的经济性质变更为私营。刘本元于1990年6月向该局提出变更企业性质的申请,因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同意,致使变更企业性质未果。1991年8月,刘本元以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的名义,经蒲江县地矿办公室和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向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申请办理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同月30日,蒲江县人民政府去函省地矿局请求暂缓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