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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走私、行贿、受贿案

  案发后,为对付有关部门的查处,被告人范占武授意颜世礼、王雪峰等人编造了一份乳山市商业局刘起山等人走私香烟3000箱以及由他们几人决定卸烟的证明材料,以掩饰、减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事实和责任。7月26日,被告人刘起山被羁押后,范占武又根据王建智(原乳山市市委书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授意,到看守所告诉刘起山,还通知其他知情人员和责任人员,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起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除上述事实外,被告人刘起山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先后三次参与乳山市商业局下属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13800箱,价额人民币2700余万元。1993年3月7月,刘起山为了便于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先后5次用公款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等人行贿现金和物品折款共人民币41230.55元。1993年3月7月,刘起山还先后8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3200元和电视机、空调机、照相机、组合音响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621127.50元。
  被告人范占武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114600元、美金1000元和电视机、空调机、摄像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154064.35元。
  被告人刘宁伙同颜世礼于1993年4月直接从荣成市西霞口渔业公司购买走私轿车3辆进行贩卖,走私轿车价额人民币135000元,刘宁从中获利25000元。刘宁还自1993年3月至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等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233500元和摩托车、空调机、电视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计人民币258087.6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赃款、赃物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亦有供述在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同案被告人乳山县商业局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香烟数额达2208.28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构成走私罪,应当依照本款判处罚金。
  被告人刘起山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与范占武、刘宁等人相勾结,并请求范占武、刘宁等人派兵出海接运走私船,武装掩护走私活动,是本案主犯。刘起山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十条第一款和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严惩;刘起山为乳山市商业局及下属单位走私,五次向范占武、刘宁等人行贿,系乳山市商业局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构成行贿罪;刘起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四条,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五条,予以严惩。被告人范占武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并指派武装人员出海接运走私船,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系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范占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走私单位和个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宁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鼓动范占武派兵出海接运走私船,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系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刘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要走私单位和个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上三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以上三名被告人,还应当适用刑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占武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宁犯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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