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走私、行贿、受贿案
被告人刘起山。
被告人范占武。
被告人刘宁。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范占武、刘宁犯走私罪、受贿罪,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起山在担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期间,于1992年10月因商业局下属单位走私被查获而与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及同案被告人颜世礼(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处长、已判刑)结识。之后,刘起山为了使乳山市商业系统走私方便,多次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行贿、宴请。范占武、刘宁、颜世礼允诺乳山市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给予照顾。1993年7月上、中旬,范占武为了使本单位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的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使走私活动合法化,伙同刘宁制定了一个走私单位必须向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对走私物品可以在保本的原则上作罚款处理的《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在该通知下发前,范占武、刘宁根据事先的允诺,先后打电话将其意图和通知的内容告诉刘起山,暗示刘起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搞走私。刘起山遂与商业局副局长李乃明(现在逃)等人研究决定商业局借机进行走私香烟活动。刘起山、李乃明积极与福建省、香港的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并再三向对方表示,走私活动有边防人员保护,保证安全。7月16日,同案被告人邱国建(福建省石狮市人,已判刑)、傅明胜(福建省石狮市人,现在逃)受香港走私分子的指派到达乳山市、使用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私设的电台与走私船联系后,告诉李乃明装载香烟的走私船已在海上,要求派员出海接船。刘起山得知后即用电话与范占武联系,提出要走私一批香烟。范占武告诉刘起山硬上不行,要其携带向外汇款凭证,并按照事先的约定到威海边防保卫分局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起山答应派人“投案”,同时要求范占武派员到海上将走私货“押回”,并与海关交涉。范占武表示同意,并安排颜世礼与海关交涉。7月17日上午,刘起山、李乃明根据范占武、刘宁的要求,派同案被告人姜海(原乳山市商业局干部,已判刑)持变造的汇票存根复印件找到刘宁,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接着,刘宁建议范占武立即派兵出海押船。范占武遂指派同案被告人王卫东(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副参谋长,已判刑)带领参谋张某及二名战士持四支冲锋枪到乳山出海接运走私船。刘起山以辛苦费为名指使李乃明交给王卫东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其不报走私香烟数量。7月18日下午,王卫东等4名武装人员和姜海、傅明胜乘坐由同案被告人王雪峰(原乳山市边防大队教导员,已判刑)按照刘起山的要求租用的鲁乳捕1039号渔船在海上与走私船会合后,登上走私船。王卫东得知该船运载走私香烟9900余箱后,经与同行参谋张某商议,拟谎报走私香烟数量为3000至4000箱,从得到的5000元中分给张某2000元。7月19日上午,刘起山得知走私船下午到港,即组织人员准备到港卸货销售,同时要求乳山市公安局局长刘同晓(现在逃)和同案被告人孙锡平(原乳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已刑)派干警到码头“维持秩序”。当日下午三时许,走私船停靠乳山口港。孙锡平、王雪峰带领20余名干警,出动3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此时,威海海关人员赶到现场,执行缉私公务。王卫东随即向范占武报告。范占武以此案是边防保卫分局受理的“自首”案为由与威海海关交涉,致使威海海关人员撤离。王卫东将走私船所载走私烟的数量告诉了刘起山,商定谎报走私烟为3000箱。当日下午六时许,青岛海关缉私艇赶到乳山口港制止卸烟,范占武再次出面阻止海关人员执行缉私公务,双方相持40余小时。期间,海关人员经与范占武一再交涉,商定不准卸烟,走私船不准离开码头,双方派人监护。海关人员鉴于无法执行缉私公务,为防止发生更大冲突,于7月21日中午撤离。海关人员撤离后,负责监护走私船的王雪峰立即打电话通知刘起山。刘起山立刻组织人员,在颜世礼的同意和孙锡平等人的保护下将走私烟卸售完毕。随后,刘起山为了掩盖走私香烟的实际数量,授意颜世礼封存了3000箱走私烟。此次共走私香烟9953箱,价额人民币2208.28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