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被告人梅直方在广州为给加拿大罗伯特·帕姆保兑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0014、0015号总金额16.8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经被告人常景山提议,梅直方和被告人李卓明同意,由常景山找人私刻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等单位的印章。随后,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及被告人于芝来共同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4、0015号备用信用证的保函。同年4月,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又在衡水市再次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5号金额为16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保函。两次伪造的保函均由梅直方寄给了罗伯特·帕姆。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亚联集团简介、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开证委托书、承诺书、从国外追回的衡水农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原件,梅直方以联合国家共和银行开具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莎物得和亚联的贷款协议、投资协议等书证,公安机关对梅直方、李卓明等人伪造的保函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和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100亿美元的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上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李卓明在案发后,能担白交待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部分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刑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共同伪造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等单位的印章和对有关信用证的保函,其行为构成
刑法第
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公文、印章罪。被告人于芝来参与伪造中国农业银行对有关信用证的保函,其行为构成
刑法第
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公文罪。梅直方、李卓明一人犯数罪,依照
刑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照
刑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
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