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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徐志国身为副行长,不履行主管外汇业务的职责,在轻信梅直方、李卓明谎言后,对本银行违反行业管理规章,越权开出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起了重要作用,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严惩;徐志国明知“5.26”会议内容是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秘密事项,为了促使梅直方、李卓明外逃而将其非法提供给梅直方,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徐志国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永强积极参与向梅直方非法提供“5.26”会议秘密事项,并泄露衡水农行要消除信用证风险的信息,破坏这一挽救措施,其行为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被告人刘淑红不履行衡水农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的职责,违反行业管理规章,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在受到上级银行批评后不思改悔,仍然参与签署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据此,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6日判决:
  被告人赵金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徐志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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