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太福贪污、行贿案
被告人沈太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太福在担任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城公司)总裁期间,于1993年3月2日,以借电机款的名义,填写一张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单,指使孙继红(沈太福之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凭此借款单从该公司集资部提取社会集资款人民币100元,并用孙继红的名字分别于同年3月18日、22日存入银行。尔后,孙继红让本公司财务部会计从记有沈太福个人借款100万元的帐上,改记到付深圳太福公司电机款100万元帐下,从而将该款非法占为已有。沈太福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孙继红于1993年4月5日将100万元银行存单,交还北京长城公司。
被告人沈太福于1993年2月,指使深圳太福公司总裁尤成顺等人,开具深圳太福公司同年一、二月份销售电机产品的虚假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谎报销售额20,500万元。3月,沈太福指使尤成顺拟定了沈太福可按销售额10%的比例,从深圳太福公司提取专利费的董事会决议,并把该决议日期倒签为1993年1月4日。同年3月21、23日,沈太福以借专利款提成为名,先后填写了两张各100万元的单据,用其中一张从深圳太福公司支出100万元,另一张交给尤成顺为其提取现金。沈太福支取的所谓提成费100万元,给了孙继红40万元,孙继红以个人名字存入北京长城公司集资部(案发后已追回)。其余60万元沈太福给了××等人(案发后追回48.2万元)。沈太福让尤成顺代提的现金100万元,在沈太福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由尤成顺等人决定用该款为沈太福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32万元,冲抵沈太福在深圳太福公司部分个人借款68万元。
案发后,追缴沈太福贪污的脏款人民币48.2万元。
被告人沈太福在1989年至1993年3月前,为给北京长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21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行贿钱、物等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胡孔才、尤成顺等人的证言,沈太福的借款单、帐册、户名为孙继红的存折、存单及起获的脏款等证据证实。
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太福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一条规定的贪污罪。沈太福为本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
“规定”第
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沈太福一人犯数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照
“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贪污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依照
刑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没收沈太福个人的全部财产。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沈太福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