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效时受贿、贪污案
被告人李效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李效时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效时在担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于1992年6月至7月对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城公司)的扩大非法集资作过肯定性批示和讲话。这些批示和讲话,后经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另案处理)、《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另案处理)利用新闻媒介广为传播,对北京长城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起了一定作用。因此,沈太福于1993年3月3日,向李效时行贿人民币4万元,李效时未收。次日,孙树兴将4万元现金转换为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送到李效时家中,并打电话将上述情况告诉给李效时。李效时将该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带到办公室保存。同年4月4日,沈太福案发后,李效时将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退给孙树兴。
被告人李效时于1990年8月结识港商潘坤泰、梁少银夫妇后,利用职务便利,曾为潘坤泰、梁少银在国内开办公司做生意等经营活动提供过帮助。1991年8月,李效时因其子出国,收受梁少银给予的港币5000元(折合人民币3453.5)。1993年2月,李效时出国访问前,收受梁少银给予的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5740.2元)。
被告人李效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北京同力制冷设备公司的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并曾为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过帮助。因此,李效时于1992年7月向该公司索要同力牌KF-25G分体式空调器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李效时担任《科技日报》社社长期间,于1990年7月至9月在办理该报刊登“防治地质灾害”专版文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防治现场指挥部所付人民币2万元的专版宣传费,私自截留,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技术开发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起获的空调器和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效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李效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
“规定”第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起诉书指控李效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李效时受贿的数额和情节,应当依照
“规定”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
“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处罚。对李效时犯贪污罪,根据其情节,应当依照
“规定”第
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处罚,应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对李效时的违法所得和查获的赃物,依照
“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应分别予以没收和追缴。李效时一人犯数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照
刑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