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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签发 CS432SSK-B173提单项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FCL,即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箱、铅封。尽管目前国家商检局还未明文规定对茶叶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但是国家商检局制定的《集装箱检验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法定检验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集装箱适载条件、清洁情况等单项鉴定。上海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次茶叶装箱前,上海分公司没有申请商检,认为其对装货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根据远洋运输公司提单背面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托运人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时之前通过合理检验即可明显发现集装箱的不适宜性或条件欠缺的,托运人应该负责。尽管在本案发生的当时,对集装箱管理没有明确的法规,然而参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对集装箱管理原则精神是一贯的,即承运人应向装箱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集装箱。装箱人在装箱前应认真检查箱体,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集装箱不得使用。集装箱空箱交接标准是:箱体完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规范清晰。本案产生货物污染的物质是HTMU--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装载后没有彻底消除的精萘气味。精萘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工业品,这种物质散发的刺激气味是明显的,正常人可以嗅出。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货物运抵汉堡时,还散发出浓重的气味,便难以认定上海分公司所称装箱前没有发现箱内有特殊气味的真实。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发货人代理,在装箱前没有尽到认真查箱体的责任,违反民法通则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货损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远洋运输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茶叶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按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使茶叶污染成为事实。依照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上海分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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