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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作敏等8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被告人禹绍政参与了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及侯洪滨、宋宝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非法拘禁罪的从犯,依照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禹绍政与禹作敏共同出于刺探国家重要机密的犯罪目的,受禹作敏委派到北京打听有关本案的消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以重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尔后将探得的消息电传给禹作敏。禹绍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是行贿罪中的共犯。
  被告人刘永华受禹作敏指使,组织他人并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田宜正、宋宝的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组织他人窝藏殴打危福合致死案中的犯罪分子,是非法拘禁和窝藏两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但是,刘永华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和揭发同伙,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克文受禹作敏指使,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的犯罪活动,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参与并指挥其下属人员阻碍公安人员勘查犯罪现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是非法拘禁和妨害公务两项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等4名被告人,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德水、黄乃奇在刘永华的指使下,参与窝藏殴打危福合致死的犯罪分子,均在窝藏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广洪明知刘永华负责组织窝藏的陈相歧是被通缉的犯罪分了,仍与刘永华联系安排车辆,将陈相歧带到外地藏匿,是窝藏犯罪中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家明参与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和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的犯罪活动,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是,石家明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石家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刑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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