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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和、范干朝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徐中和、范干朝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徐中和。
  被告人范干朝。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中和犯受贿、贪污罪,被告人范干朝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1988年8月,被告人徐中和调任河南省汝州市代市长,仍兼任梨园矿务局局长和党委书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同案被告人范干朝为讨好徐中和,准备为徐中和购买轿车,于同年11月专程赴与梨园矿务局有煤炭经销业务关系的安徽省铜陵市钢铁厂和浙江省钱江啤酒厂,让两厂各无偿出资10万元,汇到梨园矿务局驻宁波经销处。1989年4月,徐中和携妻子及子女由范干朝陪同去南方“考察”。行前,范干朝指使宁波经销处承包人、个体煤炭经销商贩朱德龙(另案处理)将上述两厂汇去的款提成现金,并准备些黄金迎接徐中和,同时许诺以后让朱德龙多经销煤炭。1989年4月10日至4月26日,徐中和在南方“考察”期间,收受了朱德龙准备的人民币现金22万元及价值2.6万余元的金砖8块、录放像机1台,同时还收受了与梨园矿务局有业务关系的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给排水公司送的价值4800余元的金戒指6枚。徐中和返回汝州后,还收受了范干朝指使他人从上海购回的红木桌椅1套,价值1.4万余元。
  1990年3月,被告人徐中和、范干朝合谋向朱德龙索要钱财。1990年5月2日,朱德龙在汝州市梨园矿务局将装有人民币17万元现金的提包送交范干朝。范干朝通过徐中和的司机将此提包送到徐中和家中。同年11月16日,徐中和又在郑州市菜王街朱德龙包租的住处,向朱德龙索取现金4万元。
  被告人范干朝除帮助徐中和收受索取贿赂外,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朱德龙送的金首饰7件,价值约6000余元。
  1988年8月8日,被告人徐中和、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以需要业务费为名,向梨园矿务局下属单位省煤炭供应公司梨园分公司负责人索要现金,徐中和得1万元,范干朝得1000元。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间,范干朝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梨园矿务局货车运费2.5万余元,侵吞梨园矿务局驻宁波经销处承包费9万元,另与他人合谋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填写假购汽车发票交财务处报销5.2万元,共同侵吞。
  另外,被告人范干朝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88年3月至1989年9月间,先后4次挪用公款22.1万余元购买东风牌货车5辆,用于个人与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范干朝获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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